2020年12月28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孙某、王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孙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0元。另外,依法追缴三人违法所得82940元,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即248820元)的责任,并要求三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消除危险,并于判决生效后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2022年,在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案件三倍赔偿金24882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间,孙某与其妻子王某通过张某购买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汾酒在阳泉市城区进行销售,张某负责在山西省文水县联系销售假冒汾酒人员,该人员通过物流将假冒汾酒运送到阳泉,王某、孙某将假冒汾酒存放在阳泉市城区某银行院内仓库,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假冒汾酒34箱。孙某、王某夫妻二人销售假冒汾酒金额共计82940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26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王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三人非法销售假冒汾酒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求孙某、王某、张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2020年12月21日,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主要围绕孙某、王某、张某销售假冒汾酒的违法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焦点展开。检察机关认为,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
以案释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汾酒系列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标识具有专属知识产权。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假冒汾酒系列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销售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实践。针对销售假冒汾酒的违法行为,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经营者以“看的见”的方式体会高额违法成本,让其“痛到不敢再犯”,真正做到“四个最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