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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城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山西省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雪莲承办并撰写的《赵某与中国工商银行阳泉某支行银行卡纠纷检察监督案》入选全省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九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与中国工商银行阳泉某支行

银行卡纠纷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网络盗刷 责任认定 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某支行处开通有尾数为7395的牡丹灵通卡。该账户于2017年5月21日23点46分40秒到5月22日凌晨分6笔在农行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分理站ATM8号机上被连续取走32000元,手续费184元,共计32184元。2017年5月23日8时许,赵某取款时发现该银行卡被盗刷,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赵某起诉至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阳泉某支行立即向赵某赔偿银行卡被盗刷的32184元及其利息。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银行卡钱款损失系阳泉某支行的过错造成,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和阳泉某支行均未上诉。2019年10月10日,赵某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得知贾某某(已判决)通过改装POS机盗取赵某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进而复制银行卡取现32000元。赵某的牡丹灵通卡系被盗刷。赵某于2020年3月26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赵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及时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阅法院民事审判卷宗、询问当事人、依职权调取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情况说明”。经查,赵某发现钱款被盗刷后,立即向阳泉市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案发一段时间内正常出勤证明以及中国移动通话记录,证明其本人与牡丹灵通卡并未离开阳泉市。同时,检察机关调取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已确认贾某某通过改装POS机盗取持卡人赵某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进而盗取卡内余额的事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情况说明”明确了判决书中赵某的身份情况。
监督意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赵某在阳泉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阳泉某支行作为储蓄合同的资金管理方,应保证赵某储蓄的资金安全。赵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和密码。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并非因未妥善保管被盗刷,赵某不存在过错。而阳泉某支行作为储蓄合同的资金管理方,应当保障储蓄客户的资金安全,该行在付款的必备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向持有复制卡的持卡人作出付款,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指令再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金额已在刑事判决部分明确,并由另案刑事被告人进行退赔,赵某不得因同一损失得到双倍赔偿,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泉某支行不适当履行储蓄行为,是造成赵某存款被盗刷的主要原因,构成违约。阳泉某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该案的贾某某进行追偿,判决撤销原判决,阳泉某支行向赵某支付经济损失32184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于2020年受理本案。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存在“类案不同判”情形。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阅大量判例后,紧扣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应尽义务进行分析,认为当发卡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2021年4月21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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